曾因犯抢劫罪的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后,依不珍惜重新获得的自由,重操就业。2010年10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祁某伙同吕某、宋某(二人已判刑)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带着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到鄢陵县大马乡某村西地,盗割鄢陵县网通公司200对型号的通信电缆线88米(价值5005元),所得赃款分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