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禹州市法院郭连法庭从“情绪”入手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0-10-28 15:16:08


    法庭上,原告夏某以泪洗面誓言要离婚:“法庭若不判离婚我就自杀”;而被告刘某也是针锋相对,掷地有声:“法庭如果判决我们离婚,我就自杀!”。一起原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的普通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而变得十分棘手。

    2010年9月1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郭连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一方坚决要离,一方坚决不离,情绪均十分激动。经法庭两次“背靠背”调解,双方仍未能有所缓和,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承办案件的孟德坡庭长敏感地意识到,原告自2007年即外出,夫妇自此就没有在一起生活了,期间原告曾多次表示要离婚,被告心里对离婚恐怕是有所准备的。只是因为在此前的接触中双方话不投机,心结越结越重,产生了对抗情绪,导致调解陷入僵局。于是,孟庭长决定首先“冷处理”,让当事人缓和对抗情绪再说。

    “事情闹到这一步是谁都不愿看到的,一日夫妻百日恩,都要自我反省一下,”,“父母的相互仇视比离婚的事实更能伤害孩子”,“将来就是离婚了你们还是孩子的亲爹亲娘”……,在郭连法庭孟庭长的耐心开导、真情感召下,原、被告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愿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交谈。接下来,孟庭长又单独找被告谈话,对他讲情理、讲法律,晓以利害,动之以情,使被告终于放下对抗心态,同意调解离婚并提出了具体的抚养费要求。

    冷下来了,对抗情绪缓和了,孟庭长趁“热”打铁,开始就抚养费的金额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充分阐明法律规定以及抚养费计算标准,考虑案件的现实因素,最终使双方均同意由原告一次性付清小孩抚养费2万元。案件达成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当即付清了约定的2万元抚养费。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2795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