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目标的积极推进,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普遍增强,然而,民俗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传统性和作用力,仍对处于转型期的当今社会产生着深厚影响。目前,全国上下正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积极参与进来,通过发挥自身特有的诉讼调解功能来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稳定。那么作为民俗重要内容之一的民谚在法院调解中是否还有用武之地?若有,其可行性又在哪里?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又如何运用。本文从民谚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入手,对民谚在法院调解中运用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的探析,最后再从和谐司法的视角阐述民谚在法院调解中的具体运用。
一、民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所谓民谚,简言之,就是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谚语。它是广大民众集体创作、口头流传、通俗易懂并相对较为固定的民间艺术语句,是对民间日常生产生活经验的规律性总结,是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特点是:
1、普及性。民谚流传于民间,家喻户晓,百姓喜闻乐见。不论是文化水平、法律意识较高还是较低的当事人都能通晓,特别是那些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较低的当事人对于诸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具有公理性质的法律常识常常与主体的道德感联系在一起,法律要求的深刻价值本质还外在于主体,还需要“外在的社会力量转化为人的本质力量”[1]。
2、传统性。民谚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关于气象、农耕、生活常识、做人准则、处世哲学等知识体系,是通过通俗易懂的口头语言向人们反复灌输,并被人们所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广为流传,经久不衰。
3、哲理性。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于家庭伦理观念方面的谚语,例如,“活着孝敬一口,胜过死后祭祀一斗”、“老猫屋上睡,上辈传下辈”,“家合万事兴”;有调节相邻关系的谚语,例如,“千金买产,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等,浅显易懂,言简意赅,寓含着很深的科学道理和生活哲理。
4、地域性。“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隔条坳,不同道;隔条江,不同腔”,各地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带来了风俗习惯的不同,也导致了民谚的多样性和地域性。这在客观上需要法官认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各种风土人情及流传的民谚,并结合案情予以灵活运用,这样才能使案件处理结果获得百姓的认同,使百姓从内心深处去信仰法律,并自觉地去执行法律。
5、口语化。民谚的最外在的特征就是口语化,且大多为平行句,对仗工整,信手拈来,朗朗上口。例如,苏北鲁南的谚语:“跟好人学好事,跟坏人学不良”,“你敬人一尺,人敬你一丈”等。
6、语体多样性。民谚的语体非常丰富,有政治性语体,有道德、教化性语体,有劝喻式语体,有讽诫类语体,有科学预测性语体等。在法院调解中主要使用劝和、教育、引导类语体,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教导当事人如何理性冷静处理矛盾纠纷。例如,通过运用“有忍则忍,得耐且耐,不忍不耐,小事成大”和“进一步地狭路窄,退一步天高海阔”等谚语来劝说当事人相互包容忍让,握手言和;通过运用“滚水不响,响水不滚”等谚语来劝戒当事人不要华而不实,要以诚相待等。
二、民谚在法院调解中运用的可行性
1、民谚与法律精神相溶。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现实生活中,有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民谚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通相溶,例如,“善事可作,恶事莫为”与法律关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相通相溶;“父子和而家不退,兄弟和而家不分” 、“夫妻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与婚姻法所提倡的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规定相通相溶;“近河不得枉使水,近山不得枉烧柴”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通相溶;“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通相溶。因此,法官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运用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具体生动的口语化民谚来解释抽象深奥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深入到一个情感、价值评价和态度等理性的层面,从而自觉地服膺于法律的约束,主动地接受或认同法律规范。
2、民谚的运用与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结构相继。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中,儒家“礼”法思想体系决定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性格,影响了传统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儒家“礼”的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它包括了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和政治制度。礼治融合了德治和法治两种因素,它强调德治为本,法治为用。统治者一方面以道德引导、感化民众积极向善,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以法律制裁、矫正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周礼》的“教以和”,《诗经》的“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尚书》的“以教袛德”,《易经》的“振民育德”、“以教天下”都是这种“以礼入法”追求无讼、息诉的理想社会的治理模式的体现。这种治理模式中一些合理因素理应为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所继承、吸收和借鉴。司法实践中,我们如果引入蕴含着大量道德规范的民谚与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比较解释,进行情、理、法相结合式的教化,则有利于化解矛盾纷争、构建和谐社会。
3、民谚的运用与法院调解的性质相称。由于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和复合性,决定了法官需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来解决,法院调解过程即是一个释法、析理、劝和的过程,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寓法、情、理于一体进行说服劝导,使双方当事人诉求得以平衡,以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说服劝导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可以是形式多样的,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所以,法官以民谚等法律口语化的语言来表达自己劝解观点,达到说服的效果,符合我国法院调解的目的和任务要求,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司法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司法调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要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习惯,进行合理调解,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2]
4、民谚的运用与我国多元文化背景相映。我国历史悠久,普遍存在着文化多元现象,这种现象对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产生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文化多元化,使得我国的封建官吏,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除了考察法律因素,还要更多地考察风俗习惯等非法律因素。正如汪龙庄著《汪龙庄遗书.幕学举要》言:“幕之为学,读律尚已,其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下问,就其俗,尚其宜,随时调济,自然传于律合,则上下相协,……若一味我行我素,官声或且怨集谤生。”意思是运用法律的最高境界,尤其在善于体察风土民情,如果一味刻板地按照法律条文办事,不顾当地的风土人情,有时候会弄得怨声载道,谤言四起。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传统的思想和文化对广大民众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要结合国情,更多地运用包括民谚在内的多种非法律因素来化解用法律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稳妥处理纷争,促进社会和谐。
5、民谚的运用与我国熟人社会结构相宜。我国是一个地域性差异较大、多民族的国家,人们的行为规范除了受到国家正式法律、法规约束之外,还相应地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规范和制约,风俗习惯对各地民众具有着相当的影响力,一个地方的民风如何,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个地方的治乱程度。恩格斯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指出国家与氏族的两个不同之处,一是国家按地缘关系划分居民,氏族则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居民;二是国家具有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氏族则只有教化功能。法律意识是地缘关系的产物,德治和人治是血缘关系(熟人社会)的产物,中国长期生活在血缘和地缘之间,虽自秦朝开始,郡县制成为划分居民的基本制度,但是在此外壳下,人们依旧生活在宗族、家族的内核中,并努力通过宗族、结拜兄弟姐妹等方式,用宗法的血缘关系消解地缘关系,用熟人社会化解陌生人社会[3]。虽然目前的市场经济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相对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熟人社会结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地域上不平衡,广大农村熟人社会结构仍然是主流,这是不可置否的现实。这就要求法官要体察民情,“入乡随俗”,“入州里,观习俗,听民之所以化其上,而治乱之国可知也。”[4]意思是说进入一国的城乡,观察其风俗习惯,考察百姓被教化的程度,则那么这个国家的兴衰得失就可以了解了。我国民众中有8亿农民,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这使文本法律一体化运行受到相对的阻碍和影响。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运用那些与当地广为流传的民谚来阐释法律则使百姓更容易接受。
三、民谚在法院调解中的具体运用
1、尊重民俗,尊重群众。反映辖区人民生产生活习俗的民谚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应当深入基层,认真采集民谚、民歌、民谣,了解民风、民情、民俗,并尊重当地民俗和民众,树立百姓为天的公仆意识,抱着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放下架子,扑下身子,加强与基层民众的沟通与联系,做他们的贴心人,如果涉案民众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要动辄加以训斥,而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运用民谚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耐心细致地予以疏导和释明,让其心服口服,主动息诉。
2、因人而异,因案制宜。首先,要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年龄阶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例如,同样是做夫妻和好工作,对年轻的夫妻可以适用:“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俩口打架不记仇”的民谚进行教育,对老年的夫妻则应当适用:“甘蔗老来甜,辣椒老来红”、“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等民谚进行教育和劝解。其次,要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和各自的性格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其思想工作,例如,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当事人,在恰当的时候来一句民谚、典故,就会显得自然、亲切。当然,交谈中,要尽量使口音、语速、语调与之保持一致,这样,当事人也易于和法官交流。再次,要针对不同的场合,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正式场合应讲普通话,这样显得端庄、大方、严肃;而在乡村田间地头巡回审判时,宜用方言,这样会让当事人觉得自然、亲切、方便。因为,如果当事人表述通俗易懂,法官却典雅有致、法言法语连篇,就会使当事人听不懂、听不进,进而不愿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反之,如果法官话语淳朴、直率,便会拉进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一来,当事人就会乐于接受调解。
3、有效焊接,理法结合。以民谚形式来确定价值导向,进而明理释法,激励和遏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心理,例如,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将“邻居交得好,好比捡哒宝 ”、“择里和为美,安居德为邻”等民谚结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作具体化、形象化的阐述,当事人便容易理解和乐于接受。“法律被人遵守并不因为它是法律,而是因为人们认为这是规则,应当遵守”。[5]可见,将民谚的所蕴含的哲学道理与法律文本所倡导、规范的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就会使“合理”与“合法”有效融合,让僵死的法律条文变为“活法”,法官在当事人明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便会游刃有余,水到渠成,进而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直陈利害,有的放矢。在法院调解中,法官可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指出当事人的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运用民谚和法律进行析理、教育和劝导,让当事人明白自身的理亏之处,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促使当事人在心服口服的基础上进行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例如,在审理李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中,法官发现王某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而其妻子李某则较为娴淑,王某平时有打骂李某的现象,其岳母前来做工作也被打伤。对此,法官便针对王某的错误做法教育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妻子指望你能够挑起家中的‘大梁’,你却不尽家庭义务,一切靠妻子柔弱的双肩来担负,却不知害羞;‘才德的妇人是丈夫的冠冕’,你却不知感激,反而对其拳脚相加,甚至于对前来劝解的岳母也动用暴力;常言道:‘岳母见了郎,又是粑粑又是糖’,你岳母一向对你非常疼爱,你却恩将仇报,结果不仅侵害她的人身权利,更是进一步伤害了你们的夫妻感情。”经过一番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李某道歉,法官趁机进行调解劝和,最终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
最后,在运用民谚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尽可能地摒除带有消极因素的民谚,例如,“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等。其次要注意使用当地一些禁忌性民谚,例如,“子不言父名,徒不言师讳”、“地怕走斜道,人怕起绰号”等,否则容易事与愿违,引起矛盾激化。再次,民谚的用词和用语要简洁、一语中的并通俗易懂, 避免拖沓冗长、晦涩难懂,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注释:
[1]陈刚著:《法律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74页。
[2]《改进方法 创新机制 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原载求是杂志2006年第19期。
[3]郝铁川著《民间法治何以难产》载《法学家茶座》第9辑。
[4]《管子.八观》。
[5][英]雷蒙德弗思著,费孝通译《人文类型》第114页—115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7月北京第1版。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