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玩忽职守,一个受贿,禹州两官员同日获罪。10月29日,禹州市法院对两位职务犯罪的被告人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47岁,原禹州市地税局颍川中心税务所税收管理员。2008年,李某在担任禹州市地税局颍川中心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期间,未认真履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对其负责税收征管的禹州市某KTV的真实营业情况未认真进行核查,对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错误适用,致该KTV2008年度少缴各类税费共计55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男,现年42岁,原禹州市财政局国库股股长。自2004年4月至2010年4月,罗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财政局国库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给禹州市顺店镇、鸠山乡、方岗乡、钧台办事处等乡、镇、办事处拨款时,先后3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124.08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在担任税收管理员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其负责的缴税单位少缴税费,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罗某利用担任国库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8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