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干活,付人工钱,看似是件简单的事,鲜有人知道找人干活也需具备一双“慧眼”。昨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赔偿纠纷案或许应对人们有所启示,在找人干一些有技术含量或存在一定危险的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工作能力及注意安全的能力如何,否则,一旦发生意外,纠纷也就会随之而来。
2009年7月份,村民张虎找到同村的晓民,让其帮忙找几个人为其漏水的房顶搭一棚,工钱1000元。因晓民脚上有伤,晓民便找到刘某,让其找几个人为张虎搭棚。后刘某找到几名民工,按大工40元,小工30元标准计算工资,具体活由刘某安排,刘某对准几名农民工支付工资。施工中,大工自带瓦刀,小工不带工具。其他工具、材料由张虎提供。2009年7月10日,刘某在搭建石棉瓦棚过程中不慎摔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11000元。出院后,刘某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2009年8月27日,刘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后刘某家人将张虎、晓民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经晓民介绍,带领几名民工到张虎家搭建石棉瓦棚,约定工钱1000元。刘某等人用自己的工具、技术和劳动力进行劳动,经张虎验收合格后,按约定的报酬支付。刘某等民工与张虎之间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或者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虎在选任为其搭棚的刘某等人时,对他们的工作能力特别是注意安全的能力上存在过失,对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摔伤致死,应承担相应的(20%)的赔偿责任。被告晓民仅起到了中间介绍人的作用,其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刘某的近亲属,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决原告的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2817.7元,由被告张虎按20%予以赔偿,即20563.54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