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2006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里最好的高中,在家人和同学的眼里,他就是上大学的料儿,他本人也对自己能上个好大学深信不疑,然而一时冲动却给他的大学梦蒙上了阴影。2010年11月8日,鄢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事先因与同学邢某发生过矛盾,邢某叫上王某、陈某及被害人郑某(三人均为在校学生)到梁某的寝室打梁某。在双方撕打过程中梁某用水果刀刺被害人郑某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被致伤右腹部后,致其肝破裂、肾破裂,其损伤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共支付给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41000元。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郑某及其亲属又达成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被害人郑某已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梁某从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小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