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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盗窃贼 自己受牵连

  发布时间:2011-03-10 09:00:40


    长葛市一农民陈某明知杨某涉嫌盗窃,还“不遗余力”的为其提供帮助,结果,人没保住,自己却锒铛入狱。

    经查,2010年10月1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盗窃长葛市人民路知心网吧营业款6900余元,QQ币900个。被告人陈某明知其涉嫌盗窃,仍为其提供住所40余天,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许昌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为杨志伟储存赃款3740元。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场所帮助逃匿、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1年3月5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一年;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原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宣判后,两人都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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