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儿子无证驾驶被拘 老子大闹交警被判

  发布时间:2011-03-17 10:26:51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可是为了儿子能“逃”出交警队,老父亲竟然敢独闯大闹国家执法机关。结果不但儿子没救出,自己也因妨碍公务被判刑。3月1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妨碍公务案件。

    2010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闫某得知儿子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在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院内办手续时,开一辆无牌照银灰色工具车赶到刑警队院内,对正在执法的长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某等人进行辱骂,并将儿子带上自己开来的工具车强行离开,开车至刑警大队门口处被交警队和刑警大队工作人员阻止,但其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发生冲突,致民警杜某、郭某轻微伤,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发以后,闫某主动投案,并写出悔过书,向民警赔礼道歉,得到了民警的谅解。对于案件事实,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杜某的陈述、证人过某、刘某、付某、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利用暴力、辱骂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闫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宣判后,闫某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386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