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吧当网管的吴某整天好逸恶劳,只嫌挣钱慢,却不思勤劳致富。听人说领人当小姐抽抽头来钱快,于是就干起了这个勾当。结果不仅没有发家致富,反而身败名裂身陷囹圄。3月1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宣判了吴某强迫卖淫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将被害人梅某(出生于1995年11月27日)从长葛市骗至郑州市二七区,当晚在张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开办的美容按摩店内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梅某发生性关系,然后强迫梅某在该店内卖淫,后又将梅某胁迫到漯河市从事卖淫。2010年1月14日因梅某患妇科病,被告人吴某将梅某从漯河市带回长葛市治疗,欲治愈后带往湖南省从事卖淫,并指使张甲、张乙(二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一酒店看管梅某,不让其私自外出和打电话、上网,期间吴某带梅某外出就医。2010年1月20日17时许,梅某借机上网发出求救信息,公安干警将梅某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又采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又采取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迫使其违背自己意愿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辩称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强迫卖淫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吴某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