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客车倒车时由于视线不佳,尤其要谨慎,稍不留意,将会酿成大祸。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7月10日11时25分,在鄢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鄢陵县南关车站)院内,被告人王某驾驶豫K87633大型普通客车倒车时车后轮从被害人程某(二岁)身上辗过,造成程某当场死亡。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被告人王某到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鄢陵县顺兴客运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690000元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王某宣告缓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