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犯了抢劫罪的年轻人刚刚走出大牢,却不思悔改,又不约而同的聚到一起,突发奇想地设计了一起敲诈钱财的计划,结果功败垂成,又回到了老地方---监狱。3月1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
2010年5月2日下午,贺某(另案处理)纠集因犯抢劫罪刚刚刑满出狱的周某、姬某及胥某、李某、(两人另案处理)强行将李某带至贺某家(位于长葛市溢水路南段),殴打李某、逼迫其承认强奸刘某,并让李某打条签字,向李某家人索要现金20000元,结果,李某家属报案,敲诈未遂。五人也旋即被捉拿归案。对于作案事实,周某、姬某供认不讳。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姬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姬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姬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两人都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