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搞诈骗瞒天过海 陷囹圄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1-04-20 09:16:22


    四个连初中都没有毕业的无业游民,竟干起了利用签订虚假合同,付假银行汇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勾当,而且屡屡得手。得手的喜悦使得他们心存的侥幸与对财富的贪欲急剧膨胀,正当他们精心筹划再次行骗时,被警察当场抓获。4月1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同诈骗案。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时,四人象泄了气的皮球瘫坐在凳子上,满脸的泪水难表他们心中的悔恨,当场表示服判息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陈某、田某、王某伙同潘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利用签订虚假合同,付假银行汇票的方法,在许昌市华强纸业公司院内诈骗辽宁省一化工厂的乙二醇33吨,价值288750元,2010年1月20日以230800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3日,四被告人又伙同潘、王二人利用签订虚假合同,付假银行汇票的方法,在新密市来集镇老机械厂院诈骗青州贝特化工有限公司的苯乙烯30吨,价值307500元。2010年3月15日以246000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9日,四被告人伙同潘、王二人利用签订虚假合同,付假银行汇票的方法,欲在长葛市和平工贸公司的院内诈骗吉林省吉林市盛鑫源工贸公司的正丁醇30吨,价值44.4万元,因被被害人识破而未得逞。

    另查明:四被告人被抓获后,被告人田某、王某主动交待了第一、二起犯罪事实。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田某、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虚假合同,付假银行汇票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系从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在三起犯罪中,均伙同他人先到案发地点踩点,并负责开车和领送桶车,田某负责接送货车,陈某、王某负责卸货,没有四被告人的参与、配合,诈骗行为无法进行,故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该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签订合同,接受汇票是常有的事,但要多加注意,特别是对合同的审核尽可能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对汇票的真伪,要到相关银行或通过网上查询进行确认。一旦发现有诈骗嫌疑,要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5421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