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甲、宋乙、王某(女)、刘某、冯甲、冯乙6位农民贪图便宜,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正,却予以购买,留作自用或转卖。最终赃车不但被追回,六被告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4月 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甲、宋乙、王某、刘某、冯甲、冯乙六被告人单处罚金9000元至2000元不等。
宋甲、宋乙、王某三人是许昌县尚集镇3个村庄的农民;冯甲、冯乙两人是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刘某是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某村农民。6人中年龄最大的49岁,最小的27岁。自2010年6月3日至7月7日,宋甲明知三轮摩托车是徐某(已判刑)、郭某(另案处理)两人盗窃所得,却先后分别以1600元、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辆不同品牌的三轮摩托车,并将2辆三轮摩托车分别加价200元、300元转卖予王某、宋乙。王某、宋乙明知三轮摩托车来路不正,却予以购买,留作自用;冯乙明知三轮摩托车是徐某、郭某盗窃所得,却先后分别以500元、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2辆不同品牌的三轮摩托车,留作自用;冯甲、刘某2人明知两轮摩托车是徐某、郭某两人盗窃所得,却分别以1000元、2450元的价格各自购买1辆两轮摩托车,留作自用。
经查,案发后,宋乙、刘某、冯甲、冯乙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许昌县公安机关将6辆赃车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甲、王某、刘某、冯甲、冯乙、宋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宋乙、刘某、冯甲、冯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