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为赔偿签协议 提诉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06-12 08:52:52


    因工致残的李某为尽快得到赔偿款,草率与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反悔,遂将被告人贾某送上法庭。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3月7日,许昌县某村村民李某,在被告人贾某所承包的工地打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左小腿被挤断并截肢。在李某住院期间,贾某支付了一切医疗费用。出院后,李某因急欲得到赔偿款,就在村干部的调解下,与被告人贾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贾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生活、就医、接肢等费用32000元,其它一切费用由李某自行承担。协议履行后,李某总感到自己被蒙骗了,遂自行到相关部门作了伤残鉴定,被认为构成五级伤残。这下李某认为自己亏吃大了,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贾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合同性质,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已就李某今后生活、就医、接肢等费用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对李某所提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114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