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您了,老板欠的工资都给我们了,要不是您,我们的血汗钱可就打水漂了”。6月10日上午,一个从河南省临颖县打给法院的电话让法官们感到无比欣慰。
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中,加大了诉讼指导和调解力度,为化解矛盾开通了“高速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5月29日,三个农民工已拿回全部工资并及时返乡开展夏收生产。
2007年7月,张春来、程林鹏、杜立民从漯河临颖农村来到许昌一家铸造产品加工厂打工,刚开始的几个月,工厂都能按月发放工资,可后来工厂老板却以加工出的产品没卖出为由,拒绝向张春来等三人支付二个月共计4956元的工资。张春来等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便想让老板将拖欠他们的工资打成欠条作为凭据,但颇有心计的老板却让张春来他们自己书写欠条,并在欠款人的地方属上了张春来、程林鹏、杜立民他们自己的名字。
今年4月,张春来等人将陈某起诉至法院。魏都区法院七里店法庭承办法官在阅卷中发现三个农民工提供的欠条证据系张春来等本人出具,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经询问,张春来等称是在向陈某追要工资时,陈某让原告自己书写了欠款数额并签上了名字,而陈某却未在欠条上签名或按指印。如果按照现有证据就案判案,则农民工肯定要承担败诉结果。
为了维护三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首先向他们详细讲解了《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其法律后果,指导他们如何正确收集及运用证据。随后,法官又与陈某多次接触,加强对陈某及其家属的说理析法。在多次调解后,促使陈某向张春来等出具了有效的凭证,并保证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所欠工资款予以付清,至此,这起涉及民工权益的劳动报酬纠纷经法官多方努力而息讼。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是简单地依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无法证实案件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司法原则结案了事,而是通过行使释明权,指导弱势群体积极收集补充证据,对当事人辨法析理等司法辅助措施,促使被告接受调解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