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胡某因长期借贷原告辛某人民币不还,被法院判决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原、被告是熟人。2005年4月份,被告以高息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先支付给原告利息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05年底,原告去找被告时发现被告已人去楼空,当时原告辛某就惊出一身冷汗,心想:那20万元可是自己十年来起早贪黑做小生意挣来的,本打算借出去使高息,不再去做辛苦的小生意了,这可好,一下子20万元就没影了。冷静下来的辛某赶紧组织家人在许昌周边被告可能去的地方寻找,找来找去均无胡某踪影,辛某也病倒了。
辛某在身体康复后,坚定下心来,20万元不能就这样白白失去,不管胡某藏到哪里,都要把他找出来。二年来,被告家庭方面的、生意上的、社会方面的,一切社会关系辛某都不止一次的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2007年底,辛某打听到被告潜回了许昌,他找到胡某的信心更大了。果然,20天后,辛某在市区一村庄内发现了被告,辛某未惊动胡某,立即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带领法官把传票下给了胡某。
法庭上,被告胡某被原告辛某的韧劲所折服,表示愿意偿还原告的借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