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信用社代办站的代办员,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各种手段挪用资金近9万余元。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家住鄢陵县彭店乡的晋某,在众乡亲面前处事较为诚实,便被群众推荐担任了本村信用代办站的代办员。他开始勤奋工作,服务乡亲,赢得了乡亲的信赖,存款量逐年增多。看着每天从自己手中流过哗啦啦的钞票,晋某萌生一个念头,别人存贷款是为了赚钱,我为何不利用经手的钱谋点好处呢?于是从1998年至2009年间,他便利用担任代办员的便利,采取收取贷户归还的贷款不上交、冒名贷款、截留储户部分存款等手段,挪用资金14笔,共计94187元,用于自己及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案发前后晋某已将其挪用的资金及相应的利息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晋某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代办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了挪用的全部资金,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