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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醉驾入刑”第一人今日庭审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1-05-09 11:33:34


    倍受社会关注的“醉驾入罪”5月1日起正式实施。襄城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际,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针对醉驾如何量刑、如何取证、醉驾伤人如何定罪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学习,同时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醉驾”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宣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5月9日上午10时20分,该院开庭审理了襄城县“醉驾入刑”第一人李某,并当庭宣判。

    2011午5月4日下午5时4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蓝色小轿车从许昌市回襄城县颖阳镇老家,当行驶到颖家公路颖阳镇政府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1l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应予支持。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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