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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不履行 于法于理不相容

  发布时间:2008-06-13 09:05:33


    近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吴某、黄某因将车卖给原告陆某后不如期交付相关手续,被法院判决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原告陆某车辆相关票证。

    2003年3月7日,经被告黄某担保,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吴某以60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轿车卖给原告陆某,交车付款。被告黄某保证在一周内将该车辆发票、合格证、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交付原告陆某。但车辆和车款相互交付对方后,二被告认为卖亏了,要求原告再支付10000元现金,否则不交付车辆相关手续。双方经多次协商,也未达成协议,原告陆某遂以二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立即交付车辆相关票证。

    经庭审质证,法庭认定原告陆某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等相关证据真实有效,被告不如期交付车辆相关手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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