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打架伤及无辜路人 致人伤残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11 11:17:47


    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厮打,不慎将路人撞倒,致使九级伤残,协商未果后,2011年2月25日,路人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魏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

    2011年2月11日下午1时许,魏某因经济纠纷和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激化为厮打,殴斗过程中,不慎将恰巧路过此处的吴某撞倒在地。后原告吴某被送至禹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2011年2月27日出院,花去医药费19634元。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二次取钢板费用评估为4350元。魏某赶到医院看望,支付医药费6000元,经花石乡孟庄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旧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2011年2月25日,伤情稳定的吴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500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依法获得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8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被告魏某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共计38816元。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661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