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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回8万元工钱 凑钱开房拘禁包工头38小时

  发布时间:2011-05-12 14:42:25


    为了讨要自己辛苦劳动所得的8万元工钱,几名囊中空空的工友凑钱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将包工头非法拘禁38小时,这几名法治观念淡薄的农民工因而触犯刑律。2011年5月10日,“领头”的农民工李某被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李某系陕西省旬阳县棕溪镇人。2010年11月10日,经朋友介绍,李某认识了禹州市浅井乡某铝石矿的包工头王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提供设备,组织工人施工开采铝石,每月5日前结算工资。一个月后,因政策性因素,该铝石矿井被关闭。眼看后续开工日期未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合同。经结算核实,王某应支付李某等人工资、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然而,工人们意外发现,王某已把自己在工地上的各种用品收拾一空,人也不见了踪影。

    正当无望的农民工四处寻找王某时,12月14日晚,醉酒的王某再次出现在了工地。为了防止其突然消失,李某等人将其拉上一辆面包车加以控制,逼其与老板联系。王某时而声称老板一会儿就到,时而表示老板在外地出差,反复不定地答复让李某等人顿觉受骗。为了防止夜长梦多,尽快拿到工钱和误工费,李某等人开车先后来到禹州市政府、浅井乡政府信访索要工资。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12月16日下午4时之前工资如数支付完毕。12月15日晚7时,对王某丧失信任的李某组织工人将车开至浅井乡某宾馆,经工友凑钱开了房间。李某安排工人将王某拘禁在房间,轮流看管逼要工资。16日下午4时,许诺的时间已到,王某电话联系先行筹措了1万元,双方约定3日内支付余款。然而,担心久拖不决的李某等人为了能够一次性全额拿到工资,将1万元结算给来自河南省嵩县的农民工后,继续将王某严加看管。

    直到17日上午9时,王某见仅有一名农民工看管,趁上卫生间之机电话报警,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讨要工钱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暴力讨薪不可取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但一旦工资被拖欠,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依法行事,否则,即使是情有可原,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很多途径可以合法、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他们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法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各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积极引导农民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恶意欠薪”入刑,这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为恶意欠薪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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