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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碰瓷”持刀伤人 十二人团伙罪行累累

  发布时间:2011-05-13 11:37:03


    接连11次盗窃车辆,六次“碰瓷”,制造事故敲诈钱财,因琐事持刀追砍他人。12名犯罪分子团伙罪行累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1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磊有期徒刑九年,其他1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郭某系禹州市张得乡人,初中毕业后混迹于社会,和社会不良青年甄某、卢某等人频繁交际,逐渐形成了12人组成的犯罪团伙。2009年7月20日中午,郭某伙同他人在禹州市朱阁乡某饭店内,因琐事和顾客乔某、席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激烈争吵起来,一怒之下,郭某持刀追砍二人,致被害人乔某重伤。被害人席峰翻墙逃跑时不慎摔伤胳膊,经鉴定为轻伤。

    2009年7月28日晚,郭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禹州市褚河乡某超市附近,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55元。其后,郭某等伙人流窜于禹州市菜园街、长葛市石固镇、新密市超化镇、禹州市古城镇等地接连偷窃摩托车10次,低价销赃后挥霍一空。

    2008年7月16日下午,卢某等人预谋后,在禹州市顺店镇至杜村公路上,利用摩托车假摔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强索钱财500元。其后,甄某、卢某等人先后在禹州市纸坊水库、顺店镇康城北高速公路桥附近、鸿畅镇楼子赵村路段等地作案5起,共计敲诈钱财2050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利用“碰瓷”等手段强行索要公民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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