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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埋下俩炸弹 炸伤五名民警领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6:39:54


    十二年前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后,双方互不示弱,家族数人参与打架,在公安民警数十人进入其家执行公务调查时,郑氏父子引爆事先埋放在院内自制的两颗土炸弹,炸伤五名民警,后逃至外地打工,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1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父、郑子有期徒刑四年和两年零六个月。

    郑氏父子系禹州市鸿畅镇某村人。1999年2月,新春佳节前,因与村民赵某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不甘示弱,激烈的争吵引起两家族数人大打出手。因担心赵家晚上报复,郑父遂将在公路上捡来的炸药和雷管分装在两个玻璃瓶内,制成两个爆炸装置,分别埋放在大门门附近和南屋窗外,用干柴将接线遮掩后,拉扯至其子房间桌子上,并准备了两节大号电池,告知儿子“如果赵家胆敢闹事,立即引爆”。

    经依法传唤,郑氏父子不予理会。1999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正值小年。凌晨4时许,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数十人进入郑氏家中执行公务。正在睡觉的郑父见状不妙,大喊“点着!点着”,闻听父亲的呼喊,隔壁的郑子立即起身,引爆了预先埋放在院内的爆炸装置,当场炸伤公安民警数人。巨大的爆炸声引来了附近郑家家族数人迅速赶来,放走受伤民警后,把其余民警团团围住,要求说明理由,直到天明才将受困民警放走。

    事后,经现场勘查,爆炸现场有直径60厘米、深30厘米的炸坑两个,直径30厘米、深30厘米的炸坑一个。经鉴定,爆炸致一名民警轻伤,四名民警轻微伤。

    案发后,感到后怕的郑氏父子仓皇逃离,藏身到濮阳打工,后被抓获归案。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主观上均有共同明知和追求爆炸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实施爆炸的行为,致使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郑父制造和掩埋爆炸装置,郑子将爆炸装置直接引爆,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以其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郑子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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