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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擅卖查封财产 规避执行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1-05-19 11:13:06


    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0万元还款义务,“老赖”无视法律的威严,撕下法院对其铲车查封的封条后,指使他人转移,擅自出售,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1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徐某系禹州市鸠山乡某村人。2008年11月25日,徐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因其未能按时还款,杨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2008年3月25日,禹州市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徐某既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也无和解的诚意,原告杨某遂于2009年3月11日向禹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3月31日,执行干警往返多家银行查询,了解其家庭和财产状况后,依法对其存放在文殊镇某村某石料厂的铲车进行了查封,告知其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2010年2月3日,执行干警对查封的铲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该车不知所踪。

    2010年9月28日,因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禹州市法院依法对徐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年10月15日,禹州市法院执行干警再次调查询问,徐某扔拒不讲明该车去向。2010年10月22日,禹州市法院认为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藏、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至禹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徐某将该车以24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民事诉讼,明知是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而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刑法》第341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编者语:“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也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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