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一起历经三年的跨省线路经营权纠纷成功化解,四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卢某系禹州市人。2004年3月20日卢某交给某运输公司台州线路两台车的定金10000元。后该运输公司卖给卢某宇通牌客车两辆并与他签订了禹州至台州客运班线租赁合同。河南省交通厅批准卢某该两辆经营禹州至台州客运班线。2009年8月24日,卢某开始经营禹州至浙江台州的客运业务。2010年5月运输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引起纠纷。魏都区法院以(2010)魏北民初字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履行客运班线租赁合同。
江某系浙江温州人。2005年9月江某交给该运输公司定金20000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禹州至台州客运班线承包经营7年合同。该客运线路开通后,江某发现该运输公司将其经营权转给他人引起纠纷。禹州市法院和许昌中院判决继续履行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
2008年,江某通过诉讼和上访要求解决禹州至台州客运班线承包经营权。2010年10月,江某将卢某正在营运的两辆客车扣押。2010年11月9日,魏都区法院立案再审。再审中,法院依法追加江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卢某、江某、运输公司及其主管公司调解。调解中,当事人各方站在自己立场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法院考虑四方当事人都委托有律师,便将律师召集在一起,探讨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案情及各方当事人情况,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拿出调解意见,让律师分头做当事人工作。最终四方当事人都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建议,江某取得禹州至台州客运班线承包权,接收卢某在该线路的营运车辆,付给卢某资产股权及其它费用3100000元。
2011年3月3日,卢某向魏都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魏都区法院裁定了(2010)魏北民初字139号民事判决书,准予撤回起诉。据悉,江某也向禹州市法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禹州至台州客运班线又恢复了往日的祥和、繁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