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了异地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的一封感谢信,感谢执行法官为其追回了拖欠6年之久的12万余元借款。这是该市区执结的首例反规避执行案件。
2005年6月3日,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与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2005年9月26日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借款10万元,后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无奈之下,于2008年5月29日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13日,魏都区法院判决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新乡环保设备厂借款10万元及迟延利息。
因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二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4月12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在冻结、扣划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4月21日,该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北段西侧162号办公楼一幢予以查封。
此时,申请人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向执行法官反映,该厂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了支持被执行人发展,特筹措资金10万元借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影响了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该厂经营十分困难,请求加大执行力度予以执结。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支持困难企业的发展,该院将此案作为反规避执行活动的重点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尽快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承办该案的季高峰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远在新乡,为减少实际费用,他便用电话、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不断地给申请执行人沟通,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计其数、不厌其烦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说服工作,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敦促被执行人早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该院于201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法定代表人尹秋霞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终于于2011年5月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18565元整。
该案的成功执结,使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同时也是规避执行案件切实解决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