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忙看车,谁知车被盗未发觉,最终还要赔偿车主损失。2011年6月5日,经鄢陵县法院调解,被告安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000元。
被告安某在路边开了个饭店,兼修理农具,平时是个热心肠人,附近三里五村的人都认识他。2010年10月23日上午,刘某言称去长葛办事要将所骑摩托车暂放修理铺。安某想都是熟人,应允了刘某的请求,令其将摩托车放在修理铺门口。10时许,安某从集市上买菜回来,发现停在修理铺的摩托车不见了。当日刘某从长葛返回后得知摩托车丢失,遂向安某提出赔偿请求。安某以自己未收取保管费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构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刘某的摩托车被盗丢失,安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安某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