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长葛市军粮供应站站长的陈某,利用代储市级储备粮之机。违反相关储备粮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擅自销售储备粮,进而未将储备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而是存入其经营账户,挪用储备粮资金,致使市级储备粮亏库297余万公斤,给国家造成396余万元的经济损失。7月8日,长葛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长葛市粮食局下属的二级机构长葛市军粮供应站受长葛市财政局委托,代储市级储备粮。其间,被告人陈某担任长葛市军粮供应站站长,他违反相关储备粮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擅自销售储备粮,并未将储备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而是存入其经营账户,致使市级储备粮亏库297余万公斤,给国家造成396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未按规定将储备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给国家造成396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