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主持牵线“律师”搭桥 “中央特派员”专骗香客

  发布时间:2011-07-18 17:13:25


    2010年10月28日14时许,郑州火车站内出行的旅客正井然有序地购票。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遂上前查看证件。一本蓝色封面的中央特派员证让细心的民警心头一惊,经比对身份证号码后,发现该名男子居然是网上逃犯。

    既然是中央特派员,为什么还是网上逃犯呢?这还要从那些香客们被骗的事情说起——

                    儿子涉嫌犯罪  主持指点迷津

    2010年8月初,家住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的黄母接到了禹州市公安机关的通知,年仅22岁的儿子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儿子刚大学毕业,即将步入社会走向新的起点,黄母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如果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影响到儿子的一生,这种担忧时时刻刻折磨着她。

    2010年8月18日15时许,坐立不安的黄母来到梁北镇一寺庙上香祈祷,保佑儿子平安无事,逢凶化吉。寺庙主持张某见其心神不宁,遂问她有何心事,黄母道出了压在心头多日的苦衷和实情。张某闻听此事,表示其有个表哥,在郑州执业律师多年,颇有名气,关系广,定能帮忙消灾解难,让其爱子逃过一劫,免受牢狱之灾。苦于无门路的黄母决定通过托关系来挽救儿子的未来。随后,张某当即电话联系了其表哥,简单陈述案情后,双方约定了见面时间。

                 “律师”牵线搭桥  “中央特派员”现身

    第三天,在张某的带领下,心急如焚的黄母在郑州市华山路附近一租房内,见到了“知名律师”——裴某。

    听黄母讲述完细节后,腿脚残疾的裴某表示有个朋友是中央特派员,打个招呼就能把人放出来。为了打消黄某的疑虑,裴某拿出了代为保管的“特派员证”,蓝色封面的证件里面,清晰地显示:司某,男;部门:中国国情调查内参社;级别:副处级;职务:特派员;地址:中南海1749信箱;统一编号:GQDC10088;发证日期:2010.6.1;有效日期:长期。裴某当面给“中央特派员”拨打了电话,之后告诉黄母:“司某刚从北京开会回来,一会就赶过来”。为了儿子的前途,爱子如命的黄母将一线希望押在了裴某身上。

    果然,当天14时左右,黄母见到了神秘的“中央特派员”。一身西装革履的司某侃侃而谈,自称自己隶属中国国情调查内参社,副处级特派员,从事情报工作多年,主要负责调查官员贪污腐败案件,并轻描淡写地说:“这点小事儿,一个星期内保证让儿子出现在你面前。”

    正在黄母频频点头的时候,裴某将其拉出屋外,索要10万元活动费用。黄母表示一时难以筹措10万元现金,裴某就以需要托人去禹州市公安局查看口供为由,索要了1000元钱。

    随后,裴某几乎每天都主动打电话向黄母告知他的“活动”进展情况,谎称已经到禹州市公安局查看过口供,不过就是窝藏罪,事情好办,让其尽快准备好10万元现金。在对方的一再要求下,2010年9月3日下午,一心思盼着儿子能尽快走出看守所的黄母,凑齐了5万元钱,在禹州市某旅社由主持张某当面交给了裴某,并答应事情办成之后再支付下余5万元。裴某告诉她说:“我先疏通关系,你就在家里等我的好消息吧!”后出具了“今收到张某现金5万元(给黄某跑事,十天之内人没出来,退还5万元),裴某”的收条,并信誓旦旦地说,事若办不成,保证分文不要,如数退款。

                 “特派员”年近六旬  竟是无业游民

    一个星期后,眼看裴某许诺的时间已到,儿子的事情却迟迟没有音信。焦急的黄母多次向裴某追问。刚开始裴某还胸有成竹地说“特派员”司某已经把此事交代给了手下“小齐”,事情已经有了眉目;之后又借口说领导正在研究商议,以此一拖再拖。

    时间的拖延让黄母心里忐忑起来,感觉到事情不妙。经询问禹州市检察院,得知案件仍在公安侦查阶段。黄母再次给裴某打电话询问进展,得到的答复竟是“检察院领导正在审批,人马上就放出来!”裴某对案情进展的一无所知让黄母疑心重重。2010年11月3日,不再抱任何幻想的黄母赶到禹州市公安局报案。第二天,裴某在禹州市某旅社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随后,网上通缉的司某也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后,所谓的“中央特派员”原形毕露。司某系许昌县榆林乡某村人,现年59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5年在禹州市开办煤矿时和被告人裴某相识。而所谓的“知名律师”裴某系禹州市韩城办焦寨村人,现年58岁,高中毕业后一直在禹州市无证从事法律服务,2004年后来到郑州,在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省信访局等部门附近给上访群众做法律服务。正是这两名年近六旬的被告人,设下陷阱,以“中央特派员”之名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借机诈骗钱财共计5.5万元。

                 瞅准香客下手 触犯法律被判刑

    经查实,同在2010年8月份,裴某、司某运用上述手段再次进行了诈骗。家住禹州市褚河乡南沈村的张某某,因儿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禹州市公安机关依法羁押后到寺庙上香祈祷,经寺庙主持张某指点后找到了裴某和司某,二人采取相同手段,向其索要5万元活动经费。后经张某某好言相求,裴某最终答应“分期付款”,先收取4000元,事成之后再支付5万元。其实,骗取钱财分赃后,被裴某、司某二人挥霍一空。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流露出了悔意,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中,被告人裴某退还赃款13700元,被告人司某如数退还全部赃款。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司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裴某骗取3.3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司某骗取2.2万元,数额较大,鉴于二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552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