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门口“守株待兔”,尾随取款人,将黑手伸向受害者的汽车后备箱,盗金10万元,后经指纹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2011年7月1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系禹州市张得乡人。2009年3月17日下午,正驾车在禹州市建设路某银行门口寻找目标的张某,见一名男子下车夹着黑色皮包走进了银行,顿觉机会来了。张某假装办理业务,紧跟着走进了银行,用眼睛的余光高度关注着该名男子的办理窗口。一沓一沓的现金刺激着张某贪婪的内心。毫无警觉的取款人拿着10万元现金直接放进了车辆的后备箱。张某见状,驾车悄悄尾随取款人来到了禹州市南环路一幼儿园门口,趁该名男子走进幼儿园接人之际,立即其将后备箱撬开,取走10万元现金,驾车迅速逃离。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