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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组长收受“好处费” 二名村干部触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4 16:48:45


    二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村民出租宅基地过程中,索取、收受“好处费”,最终触法获刑。2011年8月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同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名被告人中,张某原系禹州市颖川办事处某村组会计,刘某系村组组长,行贿人王某系同组村民。2008年10月,在王某办理出租宅基地过程中,时任村组会计的张某、村组组长的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索取、收受王某现金10000元、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二人将赃款全部退回。

    2011年4月18日,行贿人王某到禹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行贿行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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