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被告某网吧经营人孔某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孟某摩托车丢失,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900元。
2007年9月4日晚7时,原告孟某与人合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到被告孔某开设的网吧上网,并将摩托车上锁。当晚9时许,原告发现摩托车丢失,就赶忙找网吧管理人员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不知道”。于是孟某赶快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勘验。在调查时发现该网吧经营人惊慌离去。后派出所民警召集双方人员进行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丢失的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
庭审中,被告辩称无见到原告摩托车在网吧门口停放,原告请求法庭出示法院依法调取的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和询问笔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摩托车当时停放在网吧门口并丢失的事实。又出示了摩托车购买凭证及价格鉴定书,以证明摩托车购买时价格和鉴定价格。法庭认定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