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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原告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9 10:47:56


    案情回放:2010年4月,鄢陵县大马乡的王某应山西省长治市客户要求,向其供应核桃树苗。王某即与赵某电话协商购买核桃树苗,并订立口头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核桃树苗数量30000棵,高度为50公分以上,每棵单价为3.5元,原告预交押金5000元。2010年4月3日,王某委派其妻和妻姐到被告处购买树苗,交给被告5000元押金后,即从该村村民岳某树苗地挑选树苗。同日下午,王某到现场继续挑选树苗。后共计挑选18000余棵树苗,双方按18000棵计算价款,王某又给付赵某价款58000元,连同5000元押金,共计给付63000元。挑选树苗期间,王某给付赵某树苗包装袋款100元。后王某将树苗装车运至山西省长治市。当地客户以树苗品种达不到要求为由拒收,王某将树苗就地培植。2010年5月份,王某将树苗从山西运回培植,运回树苗共计10500棵。后因与赵某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树苗款63100元;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

    法院审理:王某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树苗质量、品种是如何约定的,且选购树苗时,王某委派其妻和妻姐以及其本人到场挑选树苗并装车运走,应视为其对树苗已验收合格,故对王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树苗款63100元并赔偿损失3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通过本案,法官提醒,经济活动要依法进行,订立合同时,要对合同约定的条款采用书面形式,详细予以叙明,避免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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