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带人“出警”为名设下圈套,伙人假装受伤,并从中“说事”,敲诈钱财。2011年8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四年。
被告人高某系禹州市人,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
2009年4月21日晚,高某伙同他人预谋后,设下圈套,以帮人解决纠纷为名,让樊某、赵某等人约出被害人丁某一起去“出警”。伙人将其引至文殊镇,制造纠纷,发生打架。其后,高某、樊某等人以被害人丁某在“出警”过程中将他人“打伤”为由,由伙人从中“说事”,敲诈丁某15000元。
2011年6月18日,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逼使受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