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汉魏时期的“张潘故城”遗址(该遗址属河南省重点保护的古文化遗址)范围内,用铁锨盗挖出一件圆形铜器皿,并将其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后,刘某因四处炫耀,遭到群众匿名举报而落入法网.8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
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许昌县张潘镇A村今年36岁的刘某到本村东边50米远的地方修田间路时,发现土里有古陶瓷碎片,且在挖过土的地方有一小片地方的土质颜色比其它地方深。他觉得下面是个古墓穴,便于下午4时许田间路上无人时,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锨对墓穴进行了盗掘,挖到一件高约20公分、直径约15公分,下边有三只脚、上边有两个圆环,两个圆环之间还有一条链子链接着的类似桶状的铜质器皿。当晚,刘某让曾在许昌博物馆做过勤杂工的本镇B村的赵某对铜器皿进行了“鉴别”。当确定是汉代的“提梁桶”后,刘某又于三天后通过赵某的介绍,将铜器皿以4000元的价格卖予金明(化名,该疑犯交易时采用假的信息资料,警方至今未查明其真实身份,未能将其抓获,“提粮桶”也未被追回,其价值亦无法鉴定)。
轻而易举挖了一个价值几千元的“宝贝”,刘某告诉了家人。不料想,这一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村庄。
4月27日上午,许昌县公安机关接到A村群众匿名举报,称村里的刘某在村东边挖到一个“铜器皿”,并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公安民警随即展开侦查,于当天下午将刘某抓获并刑拘。经审讯,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领公安民警到作案地点进行辨认。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及许昌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张潘故城”属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河南省大遗址类重点保护古文化遗址。张潘镇包括A村在内的4个村庄是汉魏时期的“张潘故城”遗址,均在河南省重点保护古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挖掘河南省重点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月9日,当主审法官将判决书送达尚在看守所羁押的被告人刘某时,刘某竟称“我只挖了一件小‘铜皿’,没想到会判我10年!太亏了!我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