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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内的借款纠纷 在巡回审判中调解

  发布时间:2011-08-17 09:23:55


    2011年7月29日 ,鄢陵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驱车二百多公里,前往被告服刑的荥阳市看守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赢得当事人的称赞。

    2011年元月,被告张某经被告郑某担保,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支行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1年3月份,被告张某因涉嫌销售赃物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事拘留。借款到期后,原告方多次到被告张某家催要借款,其爱人外出打工,张某的其他熟人、朋友只知道张某因销售赃物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不知张某是否已被判刑,也不知道张某在何地服刑。原告向借款担保人被告郑某主张权利,郑某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张某作为第一被告、担保人郑某作为第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鄢陵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第二被告郑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同时,向荥阳市法院发函查询被告张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但迟迟没有回音。由于没有第一被告张某的确切地址,应诉通知书无法送达,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民二庭的法官们经评议认为,被告张某仅因为涉嫌销售赃物被刑事拘留的,很可能被判徒刑期限较短,即使被告张某已不在荥阳市看守所关押,亦能在该所查到张某被判刑和服刑的相关情况。如被告张某仍在荥阳市看守所服刑,该案就有调解的可能。合议庭遂通知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第二被告郑某按约定的时间赶到荥阳市看守所,争取在能见到被告张某的情况下、尽可能短时间内调解结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赶到荥阳市看守所后,通过查询得知:被告张某因销售赃物罪被判刑6个月,现仍在荥阳市看守所服刑。法官通过与看守所沟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原告方、第二被告郑某一同进入看守所;在看守所民警的大力支持下,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圆满审结。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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