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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万元赔偿金 难言的亲情之痛

  发布时间:2011-08-26 15:27:40


    亲情是绵延我们一生的纽带,寄托了人们太多的温暖和感动。然而,人性的弱点一次次地拷问着亲情之间的质量和厚度。当矛盾和冲突成为无法调和的利器,生生将亲情撕裂。

                                      34.6万元赔偿金 难言的亲情之痛

    “一层秋意一层凉”。2011年8月23日上午,一场秋雨为平静的禹州平添了一层凉意。

    就在当天上午,随着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槌敲响,被告人刘燕青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2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张书召、张书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张书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书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丈夫葬身矿难,悲剧接踵而至。谁也没有料到,这笔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34.6万元死亡赔偿金,把逝者的亲哥哥、侄子、姨表舅送上了刑事法庭,三名亲人被判刑罚。人到中年,丧夫之痛,亲人反目……被害人刘晓燕有痛难言。

    这一切,还得从2008年说起。

                               丈夫遭遇矿难死亡 亲人侵占34.6万元赔偿金

    悲剧源于2008年6月30日,丈夫在一场突如其来的矿难中不幸死亡。这一天,刚刚跨过中年门槛45岁的刘晓燕被命运推到了转折点上。

    接到消息后,在丈夫的亲哥哥张书召、侄子张书强、姨表舅刘燕青的陪同下,刘晓燕来到了长葛市和矿方代表协商善后事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矿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41.5万元。

    “逝者已矣,思者永伤”。当日,安葬了丈夫,料理完后事,下余39.6万元死亡赔偿金。就在刘晓燕悲痛之际,风波骤起。陪同而来的三位亲人打起了算盘。

    三人认为刘晓燕离家12年不归,与逝者仅有爱的名分,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丈夫一死,就想“独吞”死亡赔偿金,对于把赔偿金存在她的名下坚决不同意。三人私下商议达成一致:把钱留下!

    随后,三人将刘晓燕支走,直接将39.6万元赔偿金以张书强的名义存进了银行。密码由开户人张书强掌握,银行卡由刘燕青保管。

    39.6万元赔偿金如何分割?在当晚的家庭会议上,三人承诺先行交给刘晓燕5万元,并分她的公公5万元。

    然而,承诺只是一句谎言。时间一晃一个月过去了,在拿到其中的5万元赔偿金后,下余的34.6万元虽经多次催要,但三人拒不交付。

    期间,三人将其中的20万元转出,用以购买可分红保险。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一家三代人对簿公堂

     丧夫之痛,死亡赔偿金久讨未果。2008年7月31日,万不得已的刘晓燕、两个刚刚成年的孩子和公公作出了最终的选择,一纸诉状将三位亲人告上了法庭,一家三代人对簿公堂。

    同日,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禹州市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对被告张书强的银行存款126986元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书召、刘燕青在禹州市各银行均没有账户。从张书召之子张书强在禹州市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清单上看,其先后于2008年7月2日存入现金19万元,2008年7月14日转入退赔保险金20万元,共计39万元,而死亡赔偿协议达成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结合赔偿款项的具体数额,扣除死者的丧葬费用,下余的39.6万元与该笔存款的数额基本吻合。被告张书强为普通村民,并无其他职业,结合存款数额、开户时间,可以认定被告张书强为该笔款项的实际占有人,三被告人无因占有原告应得财产,已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返还赔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2009年3月1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刘晓燕等四名原告34.6万元,三被告负连带责任。

                           转移隐匿存款  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欲壑难填。人的欲望一旦开始,就难以再停止。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不服,于2009年4月16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被告人张书强利用解冻期满后的上诉期间,将在银行到期的126986元及利息取出并转移,并于2009年8月7日撤回上诉。

    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三被告人依然避而不见,拒不执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09年8月14日,刘晓燕等四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刘燕青去向不明,张书召拒不交付。为了帮助死者家属追回死亡赔偿金,禹州市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先后于2009年9月9日、11月19日两次对张书召拘留15日。但张书召宁愿被拘留也拒绝说出赔偿款的下落,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09年11月26日,因三被告人隐匿存款,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禹州市法院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三被告人触法获刑

     张书召,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元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张书强,于2010年4月1日被拘留,4月22日被逮捕。

    2010年6月2日,检察机关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书强、张书召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书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书强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被告人张书强以事实不清、量刑偏重为由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2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证明张书强犯罪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网上逃犯刘燕青被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刘燕青站在了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鉴于被告人刘燕青及其家属积极筹措款项履行还款义务8万元,征得被害人刘晓燕谅解,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禹州市法院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改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笔34.6万元死亡赔偿金引发的连环事件,从民事纠纷到追究刑事责任,历时两年多,终于落下了帷幕。

    可是,当那些枯萎的花儿重新绽放的时候,那些破碎的亲情还能够重新弥合吗?

责任编辑: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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