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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收破钞清理费 市民状告许昌中行

  发布时间:2008-06-20 11:38:13


    许昌市民潘某在将300张一元面额的零钱存到自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中行)办理的活期存折上时,被值班柜员收取了10元钱的“破钞清理费”,因不满许昌中行的作法,潘某一纸诉状将许昌中行告上法庭,2008年月6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7年7月30日,潘某看到《今日安报》报道的许昌中行收取储户“零钞清理费”一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因银行收取“零钞清理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而判决银行败诉消息后,认为银行的作法是对自己的侵权,遂将许昌中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0元“破钞清理费”,书面向其详细说明收取“破钞清理费”的原因,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2008年4月28日,魏都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即以口头形式对“误收”原告10元“破钞清理费”的行为表示致歉,并愿意返还“误收”的10元钱。当原告代理律师就“破钞清理费”的具体概念向被告发问时,许昌中行代理人称:“回单打印的有问题,应该是‘零钞清点费’,没有‘破钞清理费’这个概念,破钞只存在兑换的问题,不存在清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这种行为不是误收而是故意收,因为银行收取任何费用都是有相关操作收费项目及核算码的,如果没有相关收费项目及核算码,即便员工个人收取了费用,电脑打印回单上也不会出现对应的收费项目和金额。此外,他认为银行柜员并没有将所收取的10元“破钞清理费”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而是转入到了单位的账户上,被告应对其违法收费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值班柜员个人“操作失误”为借口推脱。但被告无视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先前的两次口头道歉显然是缺少诚意的。被告辩称,该案属于不当得利的起诉范畴,其操作柜员误收原告10元“破钞清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但不存在被告方主观恶意地收取10元“破钞清理费”,这是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的后果。另外,银行工作人员有时也会出现多付给储户钱的过失行为,也属不当得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此案应该是侵权之诉还是不当得利之诉引起争辩。原告诉称,被告的收费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被告主观上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权的行为。

    由于双方观点分歧较大,原告潘某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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