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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无偿帮忙 损害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08-06-23 08:32:33


    今日,一起因请人无偿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许昌县法院公开宣判,帮工人老杨和被帮工人贾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小磊13000余元。

    2007年1月10日下午,许昌县某村的村民贾某准备到市场上买化肥,因邻居老杨家里有一台拖拉机,贾某便请老杨开着拖拉机把化肥拉回来,老杨爽快地答应了。拉化肥回来行驶至本村村口时,老杨跟熟人打招呼。这时,跟随爷爷在路边玩耍的三岁的小磊突然跑到公路上,老杨没有注意,拖拉机的车斗将小磊带倒在地,导致小磊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达不成协议。老杨认为,自己是帮别人干活,虽然自己有责任,但这赔偿款拿着太亏;贾某认为,发生事故是小磊的爷爷没有照看好孩子、老杨开车时没有注意到共同造成的,自己在车上,这事怨不得自己。所以两人都拒绝赔偿。于是,小磊的父母将贾某和老杨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杨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疏于注意,造成小磊受伤,属重大过失。应该与贾某一起承担对小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小磊的法定代理人对孩子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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