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视机,贪图便宜仍然购买,触犯刑律被处罚金,得不偿失。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单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明知蒋某(已判刑)所卖的两台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经鉴定共价值6000元)系盗窃所得,仍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并将两台电视机变卖。
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自动向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1年6月30日,鄢陵县公安局从马某处扣押其中一台电视机,于2011年7月12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另一台电视机因为损坏而被马某卖掉,马某退还被害人王某电视机折价款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电视机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