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前一晚上盗窃石料厂轻易得手,第二天晚上,尝到甜头的王某等人再次出手,案发后投案自首。2011年10月1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王某系禹州市朱阁乡人。2007年9月份的一个晚上,王某伙同边某、李某等人预谋后来到无梁镇一石料厂院内,盗走带有空压机、电动机的三轮车一辆。见轻易得手,第二天晚上,尝到甜头的伙人再次窜至该厂将其停放在屋内的另一辆三轮车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029元。
另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伙人在禹州市朱阁乡一村民家中盗窃三轮车两辆,经鉴定价值503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