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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异地被取 遭窃储户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11 15:11:39


    银行卡一直放在家里,自己从未使用过,也没有借给外人过,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被人取走。多次与银行交涉均无果后,欲哭无泪的储户马红亮选择把银行告上了法庭。10月9日,经过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一次性支付马红亮9000元,马红亮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08年9月2日原告马红亮在中国某银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业务。2009年9月29日,马红亮在中国某银行建设路分理处存入10000元。2009年10月9日原告马红亮来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10000元存款已经被他人在江西赣州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分5次取走9900元,异地手续费99元。原告多次找银行协商遭拒后,马红亮将银行起诉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9999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庭审中,许昌某银行认为银行卡具有密码,密码泄露以及钱被取走是马红亮疏忽所致,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马红亮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应是马红亮的保管人,除非马红亮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才能取款,否则,保管人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均同意调解。

    调解中,承办人法官对首先对银行进行了耐心的析理说服工作。承办法官从查明的事实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告诉该银行代理人说:“该案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复制,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原告马红亮的银行卡并未丢失,是否因原告疏忽大意导致密码泄露与本案关系不大,原告本身不存在过错。况且,马红亮的存款被盗取时,其正在自己的工作单位上班,并未离开许昌,可以排除原告自行到赣州取款的可能性。而你们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支取,因此可以认定是因被告保管不当造成原告存款丢失,你行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的存款利息损失。”

    通过法官的一番话,中国某银行最终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红亮一直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了。

    借此,承办法官想向广大市民告知一些关于银行卡的注意事项:在申请银行卡过程中,要严格跟进每个环节,直到拿到卡片后激活并设置安全性较高的交易密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觉。去商家刷卡消费,签字后的账单条不要随意乱扔;银行卡分为两种,一种是磁条卡,芯片卡不容易仿制,制作成本相对较高。而磁条卡容易仿制,制作成本也比较低廉。记牢办卡行的电话银行号码,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刷,应马上通过电话银行挂失或冻结;注意ATM机周围是否设有多余装置,并留意插卡口是否有改装的痕迹,倘若发现ATM机有被人为改造过的嫌疑或旁边有陌生人形迹可疑时则要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管好对于ATM机上的取款凭条、刷卡消费单据以及账单等信用卡原始凭证,保存一段时间后定期销毁。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泄露个人及卡片信息;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信用卡纠纷,这些单据都是证据。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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