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待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11月1日10时许,河南省郏县的吴某与同县的王某预谋后,二人驾驶一辆豪华轿车到鄢陵县某村,王某下车与该村村民卢某说是受其儿子委托来为其办理保险的,并假装给卢某儿子打电话,实际是拨通了吴某的电话,从而进一步取卢某的信任,后以急用钱为由骗走卢某现金3100元,赃款分肥。2010年11月4日10时许,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刘某现金8000元,赃款分肥。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得知同案犯王某被判刑后自知逃不脱法律的判裁,就自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