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用酒瓶将对方鼻子砸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并凹陷错位,事后主动赔偿,得到对方的谅解,判处缓刑。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7月8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鄢陵县望田镇西街,因琐事用酒瓶将刘某的鼻子砸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并凹陷错位。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