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以被告人常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8000元。
2011年5月11日时许,鄢陵县只乐乡的常某酒后到本村头201路公交车停靠点,因琐事与一名公交车司机陈某争吵,后常某去路对面饭店拿一把菜刀,将陈某公交车上的车窗玻璃、车大灯、轮胎等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5720元。案发后,常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9000元的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