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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专门盗窃自行车案件

  发布时间:2008-06-23 22:07:33


    近日,许昌县法院对李春福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前至3月份,被告人李春福(男、38岁)先后在许昌市“胖东来超市劳动店”对面魏都区委家属院盗窃张长明“欧曼”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62元;在许昌市建行家属院盗窃李宝钢“赛克”牌自行车一辆,价值219元;在许昌县物资局家属院盗窃孙会杰“健王”牌自行车一辆,价值320元;在许昌市光明路大成模板厂公司家属院盗窃苏会萍“斯普瑞克”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62元;在许昌市二工局家属院盗窃张会琴“新奈迪”牌自行车一辆,价值361元;在许昌市外贸粮油仓库家属院盗窃隋瑞堂“赛力特”牌自行车一辆,价值219元;在许昌市五交化家属院盗窃周大纲“健王”牌自行车一辆,价值290元。综上,被告人李春福共盗窃七次,盗窃不同牌号的自行车七辆,价值共1733元。

    该院认为,李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春福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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