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触犯刑律,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然而就是有人酒后控制不住自己,以身试法。近日,鄢陵县法院以被告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2日00时49分左右,鄢陵县张桥乡的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和其车上的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当晚提取了张某静脉血血样,经检测,张某的血液酒精度含量为107.44MG,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醉驾入刑,再次为酒驾者敲响警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开车者时常不能忘记的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