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于10月23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
2011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已劳教)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面包车到鄢陵县陶城乡、前席大队后张自然村,盗窃村民张某拴在自家门前的母山羊一只(价值860元),被盗后该羊丢失。之后又采用相同手段盗窃山羊价值3130元。后赃款分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