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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盗国企又盗古墓 主犯数罪并罚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10-28 09:46:34


    短短八天内先后四次盗窃国有炼钢厂仓库,窃取中碳锰铁7千余公斤。赃款挥霍一空后,又盗掘明清家族墓地,窃取瓷碗等文物17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10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四盗国企 二十余人疯狂盗取中碳锰铁7千余公斤

    现年40岁的王某系禹州市人,去年只身来到河北省邯郸市打工,学历太低,苦力活太累,技术岗不会,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下力活,一个月微薄的工资捉襟见肘,总琢磨着有什么伸手可得的发财捷径。

    2010年11月13日晚,经过预谋后,王某伙同邢某等二十余人决定大干一场。经过前期踩点,伙人瞄上了河北省邯郸市邯钢新区一座国有炼钢厂仓库。手头拮据的伙人凑钱购买了摩托车用来拖运赃物,又购买了对讲机用以作案时联络,明确了内部分工。当晚,伙人携带作案工具,窃取中碳锰铁2105公斤。见如此容易得手,胆大的王某等人遂接连八天,先后四次从仓库盗取中碳锰铁共计7229.5公斤。就地销赃伙分后,王某随即辞职回到了禹州。经鉴定,被盗锰铁共计价值58920元。

            古墓“寻宝” 盗掘明清家族墓地瓷碗17件

    随着赃款挥霍一空,王某手中日见拮据。2011年5月初,闲来无事的王某无意中得知禹州市古城镇有一片墓葬颇有来头,据说是明清时期的古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获知这一墓葬的信息后,王某邪念再生,决定在这片沉睡于地下的明清家族墓地进行“寻宝”。随后,王某伙同马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墓冢北侧连夜进行盗掘,挖出瓷碗等文物17件。为防止被人发现,伙人将盗洞回填后消失在夜色之中。17件瓷器销赃得款3400元。

    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部门鉴定,所盗瓷器系明末清初一般文物,被盗墓地周围有大小不等的墓冢数十座,系明清时期的家族墓地,对研究禹州市一代明清家族墓地的葬制、葬俗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案发后,文物已全部追退,上缴文物管理部门。

            数罪并罚 主犯王某获刑11年罚金6万元

    2011年5月8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盗窃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事前共同预谋,集资购买作案工具,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系主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王某侵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禹州市法院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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