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许民二初字第7号、(2008)许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弋进杰进行执行活动,被执行人弋进杰也两次向法院保证履行余额600万元的偿还义务。
但在执行过程中,弋进杰多次反悔,到期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拒不到庭,躲避执行。许昌中院执行局的相关执行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开展“执行攻坚月”活动的要求,创新举措,对被执行人弋进杰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通过媒体发布悬赏公告,凡向许昌中院提供被执行人弋进杰个人财产信息,按照执行到位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奖励。
二是对被执行人弋进杰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
三是向各金融机构及工商部门发函,限制弋进杰融资和经商办企业。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把被执行人弋进杰欠债不还、诚信缺失的实事公之于众,提醒金融行业、相关企业以及个人在为被执行人弋进杰进行贷款、融资、担保以及相关商业事项时应充分考核其信用,避免造成经济损失。